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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8條

訴願事件就書面審議決定之,主任委員如認有必要,得通知雙方當事人, 於開會審議時,到場為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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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