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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訴願事件到院後,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至三人審查,並將審查意見製作 決定書初稿,提本會會議審議。 前項訴願事件有關文書如有不合法定程式者,先由本會秘書通知訴願人於 一定期間內補正者,再行分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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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