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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於收到訴願事件後,由執行秘書先 作程序之審查,再簽請主任委員輪分委員一至三人審查,並將審查結果, 簽提本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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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