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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本會對於訴願事件之審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出席,須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不同意之委員 及其異議,得列入紀錄,以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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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