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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8條

主任委員、委員及職員,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 ,或與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該訴願事件之處理,應行迴避。倘有 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由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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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