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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6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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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