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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8條

耕地租約之終止,應於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為之。但當地有特殊習慣者,依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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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