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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22條

出租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終止租約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收回自耕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拒絕續訂租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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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