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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32條

第 五 章 認可醫療機構補助基準
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及辦理職業病通報,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網絡醫院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開設之資格條件,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放寬,並得加給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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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

「認可醫療機構補助基準」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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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