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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7條

第 三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認可醫療機構之申請。 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為認可醫療機構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符合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服務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定服務計畫書,應載明下列組織之任務、組成方式及運作程序等事項: 一、第三條第三款之職業傷病醫療委員會或小組。 二、第三條第四款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 第二項書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醫療機構依第七條規定提出申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應備書件及資格之審查;經審議小…第13條認可醫療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認可醫療機構擬於前項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且原認…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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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