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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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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