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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7條

雇主對堆高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堆高機,應每月就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方向裝置。 二、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 三、貨叉、鍊條、頂蓬及桅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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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