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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20條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伸臂、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置及其他結構項目有無損傷。 二、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三、鋼索、吊鏈及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其他機械電氣項目有無異常。 雇主對前項移動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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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