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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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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9條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五、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 前項檢查於輻射區及高溫區,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得免實施。惟再度使用時,仍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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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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