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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21條

雇主對人字臂起重桿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人字臂起重桿,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捲揚機之安置狀況。 三、鋼索有無損傷。 四、導索之結頭部分有無異常。 五、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六、配線、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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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