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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第83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3條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 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雇主依
第十三條
至
第七十七條
規定之自動檢查,除依本法所定之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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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79條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第80條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三年:一、檢查…
第81條
勞工、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
第82條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該規定為之。
第84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
第85條
事業單位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供勞工使用者,應對該機械、設備或器具實施自動檢查。前項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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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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