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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4條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 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有必要時得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會同實施。 第一項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具有實施之能力時,得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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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第80條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三年:一、檢查…第81條勞工、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第82條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該規定為之。第83條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自動檢查,除依本法所定之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指定具專業知…第85條事業單位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供勞工使用者,應對該機械、設備或器具實施自動檢查。前項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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