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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 第12條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2條
申請辦理
第三條
第七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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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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