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 第17條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7條

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 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