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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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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7條
申請辦理前條工作之單位,應依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之恢復狀況,擬訂復工計畫,協助其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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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申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有關職業重建事項之補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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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一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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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七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二…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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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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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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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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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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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職安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並得實施稽核及績效評估,以落實…
第22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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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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