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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3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所定二款以上之服務者,應以個案管理方式為之。 前項個案管理指依職業災害勞工需求,提供資源整合、連結等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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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