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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3條

第 四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事項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協助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擬訂復工計畫。 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 三、職業災害勞工功能性能力評估。 四、增進或恢復職業災害勞工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 五、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器具、設備、機具與工作環境改善等需求評估,及合理調整或職務再設計方法之建議。 六、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及後續復工情形之追蹤。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協助。 為辦理前項事項,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視實際需求,協同其他科部主治醫師,對職業災害勞工進行需求評估後為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實施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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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