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 第14條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4條

第 四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事項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專職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之需求,提供復工計畫申請及後續復工事項之協助及協調。 二、透過跨科別職業傷病通報後,進行晤談,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後續職能復健服務。 三、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追蹤及轉介相關資源,並追蹤轉介服務成果。 四、前條及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之辦理情形報告及統計。 位於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得由兼職人員辦理前項事項。
AI 白話解釋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13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之事項如下:一、協助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擬訂復工計畫。二、職業災害勞…第15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規範如下: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人員,參加中…第16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對於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個案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評估報告書及服務紀錄等相關文件之建檔及保存,其…
← 第13條看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