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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5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規範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個案研討會,每年不得少於三小時。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能復健在職訓練課程,每年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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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