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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第10條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10條
本法
第八條
第三項所定合計以五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
第二條
、
第三條
及前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六十個月。 二、依
第六條
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六十個月。 本法
第九條
第二項所定合計以三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三十六個月。 二、依
第六條
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三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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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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