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第20條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20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三十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放一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