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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22條

按月發給之津貼或補助,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職安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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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