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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第2條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2條
依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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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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