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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3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為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得向保險人領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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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