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 第6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6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後,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及申報醫療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