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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未持有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填發之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結果,罹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之職業病者,得由診斷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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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