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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1條

申請登記之肥料成分,應為該肥料之有效成分,並應與肥料說明書及肥料規格試驗報告相符。 申請登記之肥料成分為本會公告之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規定之主成分者,其含量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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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