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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7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限展延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具肥料登記證,向本會提出,並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同意展延者,於肥料登記證內註明展延期限,並加蓋機關印信後,發還申請人;經審查不同意展延者,函復申請人,並檢還肥料登記證及證照費。 辦理展延時,原登記證所載登記成分與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之種類、品目及規格不符者,應重行申請肥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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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