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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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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8條
肥料登記證因遺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本會提出,並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申請人屬製造業者,應另檢附
第二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一份;屬輸入業者,應另檢附
第三條
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一份。 申請補發或換發肥料登記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與其原字號及有效期間相同之肥料登記證,並註明補發或換發及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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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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