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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24條

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應撤銷該肥料登記證;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應廢止該肥料登記證。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業者於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肥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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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