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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25條

第 五 章 查驗及監督
經核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肥料登記證。 前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處理方式及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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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肥料管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查獲涉嫌違反第五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肥料須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並由肥料業者具結…第28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二、違反…

「查驗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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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