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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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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21條
第 五 章 查驗及監督
肥料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應分別記錄各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銷售及庫存數量,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記錄文書應保存三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肥料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載明「…
「查驗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肥料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執行查驗,並得抽取樣品,業者不…
第23條
查獲涉嫌違反第五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肥料須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並由肥料業者具結…
第24條
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應撤銷該…
第25條
經核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
第26條
肥料登記證之核發、有效期間展延、註銷、撤銷或廢止,應由發證機關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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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肥料管理法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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