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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21條

第 五 章 查驗及監督
肥料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應分別記錄各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銷售及庫存數量,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記錄文書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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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肥料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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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