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肥料管理法
› 第30條
肥料管理法 第30條
第 六 章 罰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九條
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
第十條
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 三、違反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經通知限期停…
第2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二、違反…
第2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載明「…
第31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32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未繳清結案前,應停止受理該業者申…
← 第29條
看 肥料管理法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