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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1條

第 二 章 港區之劃設及管理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之規定辦理。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超出第二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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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之劃設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6條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構),得就其管制區域內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第7條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外之公、私有土地管理機關、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擬具開發可行性…第8條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設置自由港區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第9條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掌理港區內下列事項:一、自由港區管理運作與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二、自由港區…第10條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第12條自由港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或指派專人,配合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運作…第13條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提具營運計畫書、貨物控管、貨物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說明書,連同相關文件…第14條外國人得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設立以境外投資為專業之控股公司,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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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