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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2條

自由港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或指派專人,配合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運作辦理: 一、稅捐稽徵。 二、海關業務。 三、檢疫及檢驗業務。 四、警察業務。 五、金融業務。 六、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 七、郵電業務。 八、其他公務機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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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