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6條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構),得就其管制區域內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經初步審核同意,並選定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及加具管理計畫書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