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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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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為統籌自由港區之營運管理,並提供自由港區內所需之各項服務,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前項主管機關所選定之機關,如非其所屬機關者,應徵詢該被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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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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