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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第14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14條
自由港區事業依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或依
第七條
規定區內交易貨物之通報案件,除本條例
第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之物(貨)品外,得向海關申請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 經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之自由港區事業貨物於出入區(廠)之作業程序及辦理通報手續,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並以最後一批貨物出入區(廠)日期視同出進口日期。 按月彙報通報案件如有虛報或不實情事者,依本條例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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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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