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第17條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17條

自由港區事業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得移運海(空)運快遞貨物專區,並依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辦理通關。 前項規定由財政部關務署分階段公告實施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1條看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