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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辦法 第4條

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 件,向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 請者,應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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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3條本辦法所稱警察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第5條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核發警察紀錄證明。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第6條警察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第7條申請人對警察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第8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紀錄證明: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第9條本辦法所需文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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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