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辦法 › 第5條

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辦法 第5條

縣 (市) 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核發警察紀 錄證明。 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