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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辦法 第6條

警察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 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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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