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辦法
› 第8條
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前項不核發警察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 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紀錄證 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