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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15條

設有漁船加油站之地區,漁船主所申購之漁船油,須直接裝入漁船油槽, 不得駁裝或裝入陸上油桶;漁會代購之漁船油,應由漁會監督保管,並裝 入船上油槽。 船上漁船油不得抽離該船;如因修繕或其他情形須抽離者,應先填具「漁 船油核准抽出及回注證明表」 (格式五) ,取得當地漁會核准,並於回注 時,報請當地漁會、漁業主管機關人員到場簽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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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