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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 第16條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第16條
漁會辦理代購漁船油業務,應按當地情況隨時為漁船加油,並應設置代購 漁船油登記簿冊 (格式六) ,將代購及轉交油量記載於該簿冊及配油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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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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